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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4 点击量: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自府办发〔2014〕25号)、《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16〕29号)文件规定,我市2017-2019年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公司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招标,现根据招标结果就新一轮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我市2017-2019年度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承办。 
  二、筹资标准:2017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 26元/年。以后年度筹资标准按自府办发〔201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将赔付率:居民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为96%。
  四、筹资方式: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由市医保局根据合同约定从各区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拨。
  五、报销办法: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视同住院报销医疗费),减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金额0.7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自付部分0.75万元—2万元赔付比例为5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80%);2万元(含2万元)—5万元赔付比例为6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90%);5万元以上(含5万元)赔付比例为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100%),最高赔付不设封顶线。
  六、结算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属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结算。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审核结算。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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