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凡符合异地就医相关规定的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由人社部门管理的新农合人员,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均可持二代社会保障卡在异地联网结算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缴费标准由150元/人·年调整为180元/人·年;第二档缴费标准由350元/人·年调整为360元/人·年。
根据《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根据《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16〕29号)精神
根据《自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自府办发〔2014〕25号)、《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16〕29号)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保障患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